本次活动保险条款 【特别约定】 扩展领队第三者责任保险: 人民币200000.00元 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应由被保险人(指领队)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实际 支出的费用,保险人在相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负赔偿责任。其中意外医药费用最高赔偿为保险金额的20%,疾病医药费用(含中暑及高原反应) 最高赔偿为保险金额的1%。 团员每人保险费意外险保险费人民币5.00元,领队责任险保险费人民币1.00元 总保险费(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元零分整 (小写)RMB120.00元 保险费交付日 期及交付方式 投保人应于2018年09月22日前将本保险合同所约定之保险费交付保险人,交付方式为 □ 现金交付 □ 银行转账 ■ 网银支付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进行潜水、滑雪、滑水、热气球、蹦极、冲浪、风筝冲浪、攀岩、 速降、自行车、徒步、野外穿越、野外定向、登山(仅限海拔高度5000米以下)、溯溪、骑马、皮划艇、帆船、野战、拓展训练等活动的过程中遭 受的意外伤害事故,但其他任何职业性、半职业性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运动或活动以及表演性质的活动除外。参见《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 伤害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详见条款(附件),请详细阅读条款,特别是以加黑字体显示的责任免除部分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内容。 备注: 1、本保险单及其保险条款、附件等构成本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本保险单与上述其他文件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本保险单为准。 2、根据投保时约定,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不可解除。 3、保险人已将保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提供给投保人,并就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责任减轻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内容,向投保人作 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及所有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及保险条件已完全了解。 4、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保单,除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外 ,对于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照以下限额执行: (一) 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进行跳伞、潜水、攀岩、探险活动等休闲娱乐性高风险运动的过程 中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并根据所附合同约定的赔偿项目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除所附保险合同列明的各项责任免除外,因下列原因造成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性体育活动或表演,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运动或表演; (二)被保险人参加赛马、赛车等任何比赛或竞技性活动,或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特技表演; (三)被保险人违反相关的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四)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人不承保的任何运动。 发生本附加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除提交所附合同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保险人与高风险运动的组织方签订的运动合同或相关凭证,如门票等; (二)高风险运动的组织方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 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 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害或减轻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若所附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所附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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